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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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
(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
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
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〉〈中华
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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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  录
  第一章 总  则
  第二章 招  标
  第三章 投  标
  第四章 开标、评标和中标
  第五章 法律责任
  第六章 附 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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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 则
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,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
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提高经济效益,保证项目质量,制
定本法。
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,适用本法。
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
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的采
购,必须进行招标:
  (一)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
项目;
  (二)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;
  (三)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、援助资金的项目。
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,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
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,报国务院批准。
 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,依
照其规定。
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
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。
 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
则。
 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
者部门的限制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、本系统
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,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
标活动。
 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。
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,依法查处招标
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。
 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,由国务
院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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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(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〉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>目  录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二章 招  标  第三章 投  标  第四章 开标、评标和中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 则>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,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提高经济效益,保证项目质量,制定本法。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,适用本法。  第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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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投标文件网 分类:法律法规 价格:免费 属性:16 页 大小:74.5KB 格式:doc 时间:2023-06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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